第二条 考生在宁夏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
3.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一。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不受报考批次和院校限制:
(一)考生出生户籍登记在宁夏(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64),户籍从未迁往外省(区、市),且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为宁夏户籍。其中:
1.区内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具有宁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
2.区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具有区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提供学籍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完整学习经历证明,加盖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3.其他考生应当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考生具有宁夏户籍满12年(以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止向前连续推算,下同),有宁夏小学、初中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12年完整学籍(以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为止向前连续推算,下同)。
(三)考生具有宁夏户籍满3年,有宁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宁夏户籍满3年,在宁夏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下同)和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同)满3年(不得多地重复参保,以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止向前连续推算,下同),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考生具有宁夏户籍满2年,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符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8〕5号)规定,被全职引进并认定为“A” “B” “C”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且在宁夏服务满1年及以上(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户籍,有宁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宁夏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和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六)考生非宁夏户籍,有宁夏小学、初中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12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满6年,在宁夏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满6年,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6年(以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止向前连续推算,下同)。
第四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仅允许报考区内本科批次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批次院校:
(一)考生具有宁夏户籍,有宁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考生非宁夏户籍,有宁夏初中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6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满6年,在宁夏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满3年,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6年。
第五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仅允许报考除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院校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批次院校。
(一)考生具有宁夏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考生非宁夏户籍,有宁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在宁夏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满3年,在宁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3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相应年限连续完整学籍:
(一)考生首次办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入学注册手续在宁夏,且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从未转出宁夏,视为具有宁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
(二)考生首次办理初中学校入学注册手续在宁夏,且初中、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从未转出宁夏,视为具有宁夏初中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6年完整学籍。
(三)考生小学学籍初次注册地为宁夏,且小学、初中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从未转出宁夏,视为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连续12年完整学籍。
跳级、休学期满复学后完成规定学制年限教育的考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年限连续完整学籍。
第七条 本规定中要求的学籍(包括小学、初中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具体按照教育部和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际就读以义务教育证书和初中、高中阶段学生在学籍所在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为审核依据。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期满后毕业,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后毕业(结业)。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和完成规定学制年限,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信息表、录取名册和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相关证明(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为审核依据。
第八条 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非宁夏户籍考生还需提供由宁夏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一)具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住建部门备案核发的《购房合同》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发票。
(二)具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和考生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第九条 非宁夏户籍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
(一)具有劳动合同文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或被宁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具有本单位录(聘)用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二)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各种中介组织法人证书)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制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三)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食品摊备案登记。
(四)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机构核发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和发证机关出具的《经营许可证信息登记证明》,以及《占道管理费缴费记录证明》。
(五)具有《土地承包专项合同》和村委会土地承包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土地承包缴费证明》,或者有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中任意一项和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缴费证明》。
(六)具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证明》;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
(七)具有自然资源部或原国家林业局监制,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或者林木类《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发证机关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与当地乡(镇、村)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以及承包合同备案、公证证明材料。
(八)具有自然资源部监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宁夏普通高考: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得少年班、数学英才班考试资格的考生除外)。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已在外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
(七)初中毕业后不满2年以同等学力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八)其他不符合宁夏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此前发布的自治区其他普通高考报名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政策平稳顺利实施,设置政策过渡期。截止本规定发布之日,已经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者、已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结业者、已经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者,政策过渡期内在宁夏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宁招委〔2016〕20号)第二条第四项第1至4款之一的,可正常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过渡政策执行到2027年8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当年度宁夏普通高考报名办法为准。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